首页 搜索 会员中心 注册 贷款 电子地图 注销
房产资讯
新房速递
二手房
房屋租赁
家居装潢
房产人才
房产社区
位置:首页 >> 房产资讯 >> 房产知识 >> 新闻正文
购买抵债房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http://www.cqfcw.com/news/2004/ 2004-9-29 18:16:46 打印】 【关闭
 
  李女士去年托朋友买了一套面积较大的抵债房,朋友告诉她总共大约便宜了八万元左右,这个折扣令她非常满意。由于一家三口仅靠丈夫一人工作养家,因此他们买这套房子需要贷款,就是这个贷款手续,用林女士的话说“打了一个持久战”。售楼处一会儿让他们重填表格,一会儿又说盖错了章,好像每一个环节都会出问题。因为拿了人家的优惠,林女士也不便发作,只好忍气吞声,于是贷款手续就从去年3月一直拖到去年9月才算办妥,整整历时半年。更令她感到不平衡的是,去年入住期间,售楼处对同样房型的报价一下子就下调了五万元!

  可见,抵债房成了房地产市场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

  产生“抵债房”的原因

  我们今天所说的“抵债房”,主要是指债务人无法以货币偿还债务时,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价支付给债权人,由债权人上市出售的房屋,并不包括开发商抵押给银行的抵债房。例如,一个开发商或者其他建房单位,建房时缺乏资金,欠下了银行贷款,或者欠下其他企业的材料款,或者欠下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等等。在没有货币资金支付的条件下,债权人又追得紧,乃至诉讼到法院。债务人经过与债权人协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将一部分房屋作价支付给债权人。债权人自身又不需要房屋,而需要的是资金。于是债权人又将这些房屋拿到市场上销售,这就是市场上出现的所谓“抵债房”。

  由于债务人以房屋作价抵债,协商或者裁定、判决的价格不能完全比照市场价格。债权人又不以盈利为目的,能抵销债务额就满足了,故“抵债房”的价格略低于商品房市场价格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可以理解的。

  消费者在购买抵债房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搞清楚“抵债房”权属是否清楚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产权明晰。购买房屋,花了多年乃至几十年的积蓄,总是希望得到权属清楚,没有纠纷的一笔财产。从法律上讲,也只有获得权属清楚,合法有效的房产即私有房产,才获得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那么,“抵债房”的权属是否清楚呢?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按照既合法又符合规定程序的做法,债务人以房抵债,应当将作价抵债的房屋以有偿转让(即出卖)形式过户给债权人。债权人只有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才有资格来处分(出卖)这部分房产。然而现在市场上很多情况下没有按规范操作。有的仍以债务人的名义销售,房屋购销(买卖)合同仍与原建设单位订,债权人只管收钱。尽管这种做法有毛病(隐蔽了一次交易的税费),购房者还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有的则不管三七二十一,稀里糊涂地买,很有可能办不了所有权登记,后悔莫及。

  人们已习惯从房地产开发公司手里买商品房,并且查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但实践中,仍有个别购房者购买抵债房屋时,因经验不足或贪图便宜,错误签订合同,忽略查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结果得不偿失。

  但购买这类房屋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加之部分购房者经验不足,因此,产生的问题很多。

  2、与谁签《商品房销售合同》。有的购房者认为房子是从施工企业手里购买的,合同当然是同施工企业签,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法律,虽然房子是施工企业盖的,并且开发商也已抵给施工企业,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房子的所有权仍是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只能与开发商签,与施工企业签合同是无效的。

  3、出了问题找谁承担。既然合同是与开发商签的,权利义务当然是由开发商承担。但有的购房者认为房子是从施工企业手里买的,与开发商签合同只是走形式,一旦出现问题应当找施工企业,这种想法也是错误的。合同依法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对合同以外的人却没有约束力。施工企业并不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一方,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出了问题也无须其负责。因此,购房者签合同时应慎重,应当将与施工企业约定的条件,如价格、付款时间、面积、交房时间等原原本本写进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防出现问题。一旦真的出现问题,也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4、售房发票由谁出具。发票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通常谁收到价款谁出具,但购买抵债房屋,合同的当事人是开发商和购房者,虽然房款最终归施工企业,但发票应当由开发商出具,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购房者办理产权时的麻烦,另一方面可防止开发商以未收到房款为由拒不履行合同。

  5、合同价款如何确定的问题。购房者是因抵债房便宜才购买的,但房价是施工企业确定的,而合同却是与开发商签的。开发商签合同时,往往将价格约定的较高,以便更多地抵偿工程款,这样就存在合同价款高于施工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的价款的情况。一旦产生纠纷,开发商就可以依

此新闻共有21 2

页面功能 【发送给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编辑: 作者:


·相关链接
  • 按套内的面积售房13问 共用设备的产权归购房人
  • 揭秘开发商赚钱新招之二:收楼之日 费用多多
  • 揭秘开发商赚钱新招一:装修豪华 利润暴涨(图)
  • 产权证基本概念: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 新房查验三十六项
  • “物管方案”和“购房合同”能一起签吗
  • 公摊面积约定好了吗? 购房应如何约定公摊面积?
  • 澄清买家三大误会·彻底认清抵押房
  • 共有评论查看评论
    姓名:
    新闻大搜索
    ■最新更新
    ■推荐新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帮助中心 - 网站联盟 - 联系我们 - 重庆人 - 重庆信息港
     

    copyright © 2003-2004 cqfcw.com Limited,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辽ICP证B-2-4-20040092号
    版权所有 重庆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