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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个《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六大特点

http://www.cqfcw.com/news/2004/ 2005-3-23 19:23:41 打印】 【关闭
   5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个《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出台,该文本适合本市所有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小区。

  特点一 合同主体:业主大会和物管企业

  示范文本主要是为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提供指导。按照有关规定,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主要区别一是合同主体不同,本合同的主体是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二是适用阶段不同。本合同适用于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适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特点二 六大规定规范双方行为

  示范文本共分为九章,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约定、违约责任等。 通过合同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物业管理更加有法可依。

  特点三 服务收费更为明晰

  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示范文本制订得较为明晰。除了约定总的服务费用外,还明确对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用进行约定;此外,示范文本对价格形式区分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物业服务费用核算方式区分了酬金制和包干制。

  比如对酬金制的规定为,酬金制物业管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提取部分费用作为物业公司的酬金。物业服务费如有节余,则转入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中;如物业服务费不足使用,物业公司应提前告知业委会,并告知物业服务费不足的数额、原因和建议的补足方案。

  特点四 限制落选物管公司拒不撤出

  针对目前出现的合同终止后,原物业管理企业不撤出物业项目的矛盾,示范文本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终止后撤出物业项目的义务,并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不撤出物业项目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终止后,不移交物业管理权,不撤出本物业和移交管理用房及有关档案资料等,每逾期一日应向小区业主大会支付委托期限内平均物业管理年度费用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示范文本还明确了合同双方在物业项目接撤管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物业管理有关材料的交接、遗留问题的处理等。

  特点五 业主也是履约主体

  征求意见过程当中,部分市民提出物业服务合同签约主体是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合同中为什么出现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的疑问。因为物业管理本身有一定的特殊性,业主大会主要是议事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需要业主委员会履行相应的职责。而业主是物业服务的受益者和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者,同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履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因此,业主也是物业服务合同重要的履约主体,享有合同中的权利,同时要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特点六 违约责任更具操作性

  在征求意见后,示范文本对违反合同要承担的责任,即违约责任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合同的履行更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物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大会有权要求物管企业清退;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还应给予经济赔偿。而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管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费用的一定比例加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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